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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權人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緯
債權人
陳呈緯
債務人
林郭田
債務人
林錦煒
債務人
郭琳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金額( 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 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所提出之協議書內容並無關於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之內容) ,並說明債權人同裕投資有限公司、陳呈緯分別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若干。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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