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90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謝順明 債 務 人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黃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芸 債 務 人 張毓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柒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陸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