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92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謝順明 債 務 人 SPOSA HYCHI LTD 債 務 人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毓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佰捌拾貳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壹角玖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