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5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579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 債務人
- 睿智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長賡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