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6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640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吳鴻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榮昌、
張靜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登記於臺北市內湖區,債務人王榮昌、張靜慧住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