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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巫采燕

  • 當事人
    翊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姜獻傑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68號 債 權 人 翊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采燕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姜獻傑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 通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10月29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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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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