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03號債 權 人 天濟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銍遠 債 務 人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