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銍遠、陳元吉
- 當事人天濟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03號債 權 人 天濟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銍遠 債 務 人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