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枝 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陶之尊管理負責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於民國110 年3 月5 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惟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次修法後,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不服者,除於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外,尚可提起確認之訴以資救濟,該條修正之立法理由亦已敘明。故本件債務雖經債權人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且系爭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異議而於民國110 年3 月2 日確定,當應適用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1 項而僅具執行力,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故如債務人既對系爭債務之存否有所爭執,而生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之情況,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債權人之確認判決除去,故除於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外,亦可隨時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