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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債權人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債務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93,662元│東貝光電科技股│自民國109年12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       │份有限公司  │2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69,513元│東貝光電科技股│自民國110年01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       │份有限公司  │22日起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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