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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吳慶輝

  • 原告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債 權 人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93,662元│東貝光電科技股│自民國109年12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       │份有限公司  │2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69,513元│東貝光電科技股│自民國110年01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       │份有限公司  │22日起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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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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