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7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726號
- 債權人
- 饗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琪淯
- 債務人
- 張議聰即富岱機械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張議聰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