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58號 債 權 人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債 務 人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趙國欽經查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8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