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8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88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黃德智
- 債務人
- 蔡勛宇即有麵町食品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