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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0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049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
鈞綸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年息6.51% │││1038536 │3月31 日起 │4 月22日止 ││││元├──────┼──────┼───────┤│││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4 月23日起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197525元│7 月30日起 │││││││││└──┴────┴──────┴──────┴───────┘違約金:┌──┬────┬──────┬──────┬───────┐│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年息0.733%│││1038536 │5 月1 日起 │10月27 日止 ││││元├──────┼──────┼───────┤│││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6%││││10月28日起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1 年│年息0.733%│││197525元│8月31 日起 │2 月26 日止 ││││├──────┼──────┼───────┤│││自民國111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6%││││2 月27日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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