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04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鈞綸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燕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年息6.51% │ │ │1038536 │3月31 日起 │4 月22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 │ │ │4 月2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 │ │197525元│7 月30日起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年息0.733% │ │ │1038536 │5 月1 日起 │10月27 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6% │ │ │ │10月2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1 年│年息0.733% │ │ │197525元│8月31 日起 │2 月26 日止 │ │ │ │ ├──────┼──────┼───────┤ │ │ │自民國111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6% │ │ │ │2 月27日起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