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324號 債 權 人 興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麗婷 債 務 人 湘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文 債 務 人 鐘志文 債 務 人 黃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