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0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佳儀
- 債務人
- 慶暹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慶文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