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 債務人
- 光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933939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11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29339399。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