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鋐科技有限公司、廖文祥、朋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麗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371號 債 權 人 中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祥 債 務 人 朋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請求之部分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朋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支付保來得工程尾款1,212,700元及償還債 權人代墊費用1,655,400元,合計2,868,100元。惟債權人陳明債務人已支付部分工程尾款378,620元,並提出民國110年11月1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乙紙,是本件債務人未付之工 程尾款應為834,080元。至代債務人墊付費用部分,債權人 主張係以匯款方式借債務人零用金及代墊應由債務人支付第三人之吊車費、租金、推高機等費用,並提出匯款單、簽單等單據,而該單據內容僅釋明債權人確有匯款、付款之事實,尚無從認其繳納項目及其數額,應由債務人負擔,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逾本命令第一項之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