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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債權人
余祈霖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以債務人未修繕其車位上方天花板滲漏問題,請求修繕費新臺幣(下同)3,899,385元及所生車損3,963,899元,共計7,863,284元,惟債權人依雅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報價單請求修繕費,並未提出已支付3,899,385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再債權人就車損部分提出民國110年6月17日新北保時捷中心出具由債權人擔任代表人之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輛報價單3,963,899元,並主張維修材料抵達時間未定,復提出債權人擔任代表人之另一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做為訂金之用500,000元之收執聯為據,故債權人未實際支出關於車輛之修理費用,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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