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9號
- 債權人
- 松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彥
- 債務人
-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菊英
- 債務人
- 徐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零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