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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9號

債權人
松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彥
債務人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英
債務人
徐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零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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