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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0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032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
惠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喬
債務人
張惠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以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七日止,以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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