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忠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709號 債 權 人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非訟代理人 廖誼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木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木助住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