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7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772號
- 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債務人
- 臣亦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榮
- 債務人
- 劉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