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月水設計有限公司、李培馨、李宏濱即城禾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162號 債 權 人 月水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馨 債 務 人 李宏濱即城禾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宏濱即城禾工程行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