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1162號
- 債 權 人
- 月水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培馨
- 債 務 人
- 李宏濱即城禾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宏濱即城禾工程行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41162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宏濱即城禾工程行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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