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176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0年度司促字第41176號
- 債 權 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非訟代理人
- 吳佩蓉
- 債 務 人
- 林榮凱即凱泰企業社
- 債 務 人
- 謝蓓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