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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麒榮、吳慶輝

  • 原告
    東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叁萬壹仟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債 權 人 東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麒榮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叁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280940│技股份有限│1 月15日起 │      │       │ │  │0元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242168│技股份有限│2 月3 日起 │      │       │ │  │1元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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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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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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