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債 權 人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勳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192,011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09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200,0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09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3│新臺幣200,0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09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4│新臺幣400,0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5│新臺幣200,035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6│新臺幣200,0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7│新臺幣220,0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8│新臺幣14,7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9│新臺幣25,2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