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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 原告
    輝山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36號債 權 人 輝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銳豐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銳豐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如有選任清算人,應包含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 。 三、債務人銳豐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銳豐有限公司經新北市政府109 年12月14日函解散登記,故有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銳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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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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