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債 權 人 金品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天傑顧問工程有限公司即吉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二、補正已通知債務人辦理解除契約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