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聰龍 債 務 人 許淑寶即鎮寶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淑寶即鎮│自民國110 年│民國110 年6 │年息1 % │ │ │473222元│寶企業社 │2 月23日起 │月29日止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5% │ │ │ │ │6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淑寶即鎮│自民國110 年│民國110 年6 │依上開利率(年│ │ │473222元│寶企業社 │3月23日起 │月29日止 │息1% )百分之 │ │ │ │ │ │ │十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民國110 年9 │依上開利率(年│ │ │ │ │6 月30 日起 │月22 日止 │息1.95% )百分│ │ │ │ │ │ │之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年│ │ │ │ │9 月23日起 │ │息1.95% )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