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宜嫻、闕定詮、金元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嘉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債 權 人 陳宜嫻 債 權 人 闕定詮 債 務 人 金元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宜嫻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柒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闕定詮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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