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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債權人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德
債務人
曹献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伍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献正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61600 │     │3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曹献正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473700│     │6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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