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債 權 人 信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海清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賢即開農實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 年3 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