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
- 債權人
- 信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海清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賢即開農實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 年3 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