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萬慧芬即謝如哲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2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1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5761-1 │1 │1000│ │├──┼──────────────┼──────────────┼───┼────┼───┤│002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5762-3 │1 │1000│ │├──┼──────────────┼──────────────┼───┼────┼───┤│003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5763-5 │1 │1000│ │├──┼──────────────┼──────────────┼───┼────┼───┤│004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5764-7 │1 │1000│ │├──┼──────────────┼──────────────┼───┼────┼───┤│005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5765-9 │1 │1000│ │├──┼──────────────┼──────────────┼───┼────┼───┤│006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5766-0 │1 │1000│ │├──┼──────────────┼──────────────┼───┼────┼───┤│007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5767-2 │1 │1000│ │├──┼──────────────┼──────────────┼───┼────┼───┤│008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5768-4 │1 │1000│ │├──┼──────────────┼──────────────┼───┼────┼───┤│009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5769-6 │1 │1000│ │├──┼──────────────┼──────────────┼───┼────┼───┤│010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5770-2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