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匯豐禾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票據法第19條有明文規定。又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謂之「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此就民法第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若票據為他人侵占時,則不包括在內,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裁判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票據號碼GZ0386003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2,096,000 元之支票( 下稱系爭支票) 1 紙遭其員工吳易展侵占,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經查,系爭支票係因遭其員工侵占而喪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是以,系爭支票並非被盜、遺失或滅失,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聲請人應依其他法律途徑救濟,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