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吳文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聲 請 人 吳文娜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0001│龍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00-NF 0000025 │1 │100000│ │ ├──┼──────────────┼──────────────┼───┼──────┼───┤ │0002│龍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00-NE 0000006 │1 │10000 │ │ ├──┼──────────────┼──────────────┼───┼──────┼───┤ │0003│龍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00-ND 0000015~16 │2 │2000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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