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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聲請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本件報案證明書上所載票據最後持有人為王品文,與本件聲請人不同,請說明本件本票遺失前之持有人為何人?本票上有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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