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聲 請 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本件報案證明書上所載票據最後持有人為王品文,與本件聲請人不同,請說明本件本票遺失前之持有人為何人?本票上有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