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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
    馮盈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36號聲 請 人 馮盈潔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110 年度司催字第636 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0001│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115 │1 │10000│ │ ├──┼────────────┼──────────────┼───┼─────┼───┤ │0002│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10543~10547 │5 │5000 │ │ ├──┼────────────┼──────────────┼───┼─────┼───┤ │0003│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1508~11510 │3 │3000 │ │ ├──┼────────────┼──────────────┼───┼─────┼───┤ │0004│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167 │1 │741 │ │ ├──┼────────────┼──────────────┼───┼─────┼───┤ │0005│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12603~604 │2 │2000 │ │ ├──┼────────────┼──────────────┼───┼─────┼───┤ │0006│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518 │1 │811 │ │ ├──┼────────────┼──────────────┼───┼─────┼───┤ │0007│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14582 │1 │1000 │ │ ├──┼────────────┼──────────────┼───┼─────┼───┤ │0008│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703 │1 │293 │ │ ├──┼────────────┼──────────────┼───┼─────┼───┤ │0009│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1007 │1 │228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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