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37號聲 請 人 蘇梅桂即馮文淵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637號) ┌─────────────────────────────────────────────┐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63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0001│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100~113 │4 │40000 │ │ ├──┼────────────┼──────────────┼───┼──────┼───┤ │0002│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10533~10537 │5 │5000 │ │ ├──┼────────────┼──────────────┼───┼──────┼───┤ │0003│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437 │1 │10000 │ │ ├──┼────────────┼──────────────┼───┼──────┼───┤ │0004│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1504 │1 │1000 │ │ ├──┼────────────┼──────────────┼───┼──────┼───┤ │0005│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165 │1 │224 │ │ ├──┼────────────┼──────────────┼───┼──────┼───┤ │0006│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12591~98 │8 │8000 │ │ ├──┼────────────┼──────────────┼───┼──────┼───┤ │0007│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516 │1 │434 │ │ ├──┼────────────┼──────────────┼───┼──────┼───┤ │0008│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14578~14580 │3 │3000 │ │ ├──┼────────────┼──────────────┼───┼──────┼───┤ │0009│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701 │1 │879 │ │ ├──┼────────────┼──────────────┼───┼──────┼───┤ │0010│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1005 │1 │685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