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
- 聲請人
- 寶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羅美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股票附表:110 年度司催字第69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備 考││ │ │ │ │ │ │├──┼──────────────┼─────────────┼────┼────┼───┤│0001│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6664-0 │1000│ │ ││ │ │ │ │ │ │├──┼──────────────┼─────────────┼────┼────┼───┤│0002│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6665-1 │1000│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