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37號聲 請 人 林志強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83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001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D-16716-9 │1 │ 1000 │ │ ├──┼──────────────┼──────────────┼───┼─────┼───┤ │002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D-16717-0 │1 │ 1000 │ │ ├──┼──────────────┼──────────────┼───┼─────┼───┤ │003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D-16718-2 │1 │ 1000 │ │ ├──┼──────────────┼──────────────┼───┼─────┼───┤ │004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E-1861-3 │1 │10000│ │ ├──┼──────────────┼──────────────┼───┼─────┼───┤ │005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E-1862-5 │1 │10000│ │ ├──┼──────────────┼──────────────┼───┼─────┼───┤ │006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E-1863-7 │1 │10000│ │ ├──┼──────────────┼──────────────┼───┼─────┼───┤ │007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E-1864-9 │1 │10000│ │ ├──┼──────────────┼──────────────┼───┼─────┼───┤ │008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X-141-9 │1 │ 600 │ │ ├──┼──────────────┼──────────────┼───┼─────┼───┤ │009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0-ND-744-5 │1 │ 1000 │ │ ├──┼──────────────┼──────────────┼───┼─────┼───┤ │010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2-ND-1175-8 │1 │ 1000 │ │ ├──┼──────────────┼──────────────┼───┼─────┼───┤ │011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3-ND-1646-6 │1 │ 1000 │ │ ├──┼──────────────┼──────────────┼───┼─────┼───┤ │012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0-NX-313-5 │1 │ 609 │ │ ├──┼──────────────┼──────────────┼───┼─────┼───┤ │013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2-NX-488-1 │1 │ 770 │ │ ├──┼──────────────┼──────────────┼───┼─────┼───┤ │014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3-NX-708-5 │1 │ 947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