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龔俊逸 相 對 人 泉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泉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泉旺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平溪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7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