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春發、佰勁里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陳春發 相 對 人 佰勁里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佰勁里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上開 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佰勁里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深坑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在卷可憑,聲 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