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陶勝文即陶宏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陶勝文即陶宏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為處分方法。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開始清算民 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保單,預估保單解約金分別為22,822元及5,119元,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狀附卷可稽,又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款22,822元及5,119元以代變價 為處分方法。另附表編號3財產即眾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50股,審酌該公司已停業,應難有變價價值,爰裁定不予 處分。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1年1月13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 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名 稱 金額或估計價值 (單位:新台幣) 處 分 方 式 1 南山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8568311) 預估解約金22822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 2 南山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9126273) 預估解約金5119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 3 眾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0股。 (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頁,自110年2月20日至111年2月19日停業) 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