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91號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麗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燿端 相 對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相 對 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不動產,惟查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