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周政寬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王敬淞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敬淞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680,000元及9,8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7,984,32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債務人王敬淞前於109 年11月1 日死亡,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816 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其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就上開聲請,併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院於110年8月4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5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