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8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16號
- 聲請人
- 葉鄭秀鳳
葉致富
葉宇群
葉仁傑
葉居欽
葉美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天旗不幸於民國109年8月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嫂嫂、姪子及姪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葉天旗於109年8月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嫂嫂、姪子及姪女,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明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請人係為被繼承人之嫂嫂、姪子及姪女,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