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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816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16號

聲請人
葉鄭秀鳳

      葉致富

      葉宇群

      葉仁傑

      葉居欽

      葉美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天旗不幸於民國109年8月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嫂嫂、姪子及姪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葉天旗於109年8月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嫂嫂、姪子及姪女,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明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請人係為被繼承人之嫂嫂、姪子及姪女,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81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