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71號聲 請 人 劉正芳 代 理 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相 對 人 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相 對 人 摩根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悠 相 對 人 胡建軍 黃秀川 陳婷淑 陳麗卿 代 理 人 陳秋華律師 魏芳瑜律師 相 對 人 高茂仁 陳維正 徐榮殿 關 係 人 王鴻嬪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無雙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無非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培胤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因之,法院得否依上開規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以抵押權登記為準,由形式上審查,認聲請人為抵押權人,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方得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建軍等人為與他人共同開發三重河景站建案以獲取利益,乃與聲請人配偶姚陳原約定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成立新台幣8,000 萬元借款債權,並以本件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換取解封原遭聲請人配偶查封之基地,嗣聲請人配偶死亡,由聲請人取得本件抵押權。因上開債權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三、依聲請人所提本件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所載,不動產係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3 年5 月29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係「李挺生、胡建軍、黃秀川、陳婷淑、高茂仁、陳麗卿、陳維正、徐榮殿,債務額比例債務全部」。聲請人雖提出補充協議書(二)影本,惟該協議書之當事人為姚陳原及吳嘉勳,非本件債務人,雖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人有出具印鑑證明辦理設定抵押權,仍無從為證其等與聲請人或聲請人之配偶姚陳原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本院依形式上審查,尚難認聲請人提出之補充協議書(二)屬本件普通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提出兩造間103 年5 月29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之證明文件,自不得謂其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