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
- 聲請人
- 申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星
- 相對人
- 林芷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 │ │ │ ├──┼──────────┼──────────┼──────────┼───────────┼──────────┼──────────┼───┤ │1 │109年4月24日 │2,687,804元 │2,187,804元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CH6050368 │ │ ├──┼──────────┼──────────┼──────────┼───────────┼──────────┼──────────┼───┤ │2 │109年5月6日 │55,841,666元 │11,541,666元 │109年6月15日 │109年6月15日 │CH605036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