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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辜民儀

  • 原告
    富基設計工程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954號聲 請 人 富基設計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民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東珅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如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其票據無效。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本票二件,皆僅記載發票日中之「年」、「月」,而未記載「日」,依上開說明,應屬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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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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