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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0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089號

聲請人
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奕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奕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惟未提供相對人之身分證號,經本院依職權以相對人姓名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其同名者眾,且均未設籍於陳報址,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另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7 月7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是本件無從特定相對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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